簽定合同保障權益
為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合法權益,維護旅游市場秩序。國務院修改的《旅行社條例》于去年5月1日起開始正式施行。新條例規(guī)定,未與游客簽訂旅游合同、與游客簽的合同未載明具體購物次數等細節(jié),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將游客委托給其他旅行社、將業(yè)務委托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的旅行社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旅行社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業(yè)整頓1~3個月。游客的權益受到侵害時應及時的向有關部門投訴并獲得合理的賠償。
旅行社減少項目游客可獲賠
游客跟團的過程中,旅行社應該按合同約定提供旅游服務。據悉,《旅行社條例》規(guī)定,旅行社與消費者簽訂的旅游合同中需要注明旅游行程的出發(fā)地、途經地和目的地,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飲服務安排及其標準;統(tǒng)一安排的游覽項目的具體內容及時間;旅游者自由活動的時間和次數;應當交納的旅游費用及交納方式;如解除或者變更合同的條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違反合同的糾紛解決方式及應當承擔的責任等內容。
值得注意的是,旅游合同一經旅行社和旅游者簽字生效,即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旅游合同中約定的旅游行程安排包含時間和空間兩個要素,從空間上看,包括旅游行程的出發(fā)地、途經地和目的地;從時間上看,包括旅游全程時間及在每一個旅游景點停留的時間。如果因旅行社原因未按合同約定,違規(guī)操作,由此造成旅游者損失的,旅行社應負責賠償。
不過,旅途中,如發(fā)生地震、海嘯、雪崩、泥石流等自然災害或戰(zhàn)爭、武裝沖突、罷工、騷亂、暴動等社會異常事件,即屬不可抗力因素,導游人員、領隊人員應當及時通知旅游者,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調整行程安排,旅游者應理解并積極配合
禁止脅迫游客購物
針對旅游市場中存在的對住宿標準、旅游等級、價格內涵等方面表述模糊的情況,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規(guī)定不準在住宿標準方面出現(xiàn)“準三星”、“相當于幾星”等提法;不準出現(xiàn)所謂“豪華旅游”的提法等!稐l例》還明確規(guī)定,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務信息必須真實可靠,不得作虛假宣傳。選擇出境的游客應先確定該旅行社已獲得經營出境游業(yè)務的許可;看到“貴族游”、“豪華游”等字眼,要仔細察看行程安排有沒有標明旅游服務的標準。
此外,旅游購物是旅游過程中非常重要的一個環(huán)節(jié)和要素,旅游者在旅游地購買紀念品和土特產是與親朋分享旅游歡樂的重要方式。但在目前的旅游市場上,旅行社及其導游、領隊為了收取商家高額回扣,欺騙、脅迫旅游者購物的問題比較突出,嚴重侵犯了旅游者的自主選擇權。所以,《旅行社條例》既要求在旅游合同中明確規(guī)定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次數、停留時間及購物場所的名稱,又明令禁止旅行社及導游、領隊欺騙、脅迫旅游者購物。
旅游投訴別超過90天
據了解,消費者參加旅行社組織的旅游活動,發(fā)生違反合同約定的服務質量問題,游客可以按照《旅游投訴辦法》,向旅游質量監(jiān)督管理所(或執(zhí)法大隊)投訴。值得注意的是,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旅游投訴辦法》規(guī)定,旅游投訴的期限為90天。超過時效的請求不予受理,游客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而《旅行社條例》還規(guī)定,旅游經營者損害旅游者合法權益的,旅游者可以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價格主管部門、商務主管部門或者外匯管理部門投訴,接到投訴的部門應當按照其職責權限及時調查處理,并將調查處理的有關情況告知旅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