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登山時被折斷的樹木所傷,以前一直屬于“難判”的案子。侵權責任法做出明確規(guī)定:因林木折斷造成他人損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法官解釋,該法條采納了過錯推定原則,把舉證責任轉移給加害人一方,從而避免游客不好舉證不能獲賠的問題。不過,游客仍需就相關受損事實及其與林木折斷之間的因果關系提交證據(jù)。
管理人若能證明因不可抗力導致林木折斷的,可以免除責任;因第三人過錯,如其他游客為了取景上樹直接造成林木折斷的,管理人也可免責;對于林木管理人和游客同時存在過錯的,如游客違反景區(qū)規(guī)定爬上一棵疏于管理的老樹玩耍時,發(fā)生樹木折斷摔傷的,適用過失相抵原則,可適當減輕管理人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