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文學(xué)的包公遇到歷史的包公
http://www.zfkbjt.com 添加時間:2018/1/18 9:40:42 來源:河南省旅游局信息中心 點擊次數(shù):
包公審過哪些案件
說到包公,所有的朋友都會想到判案。
1993年版《包青天》拍了200多集,2008年版《新包青天》拍了60多集。《元曲選》收錄公案劇目19種,其中包公戲占了11種。明朝萬歷年間的《百家公案》總共99回,每回都是包公判案。明末清初刊行的《龍圖公案》整整100回,講的也全是包公判案,F(xiàn)代舞臺上演繹的包公戲,諸如《鍘美案》《打龍袍》《烏盆記》《赤桑鎮(zhèn)》《鍘包勉》《探陰山》,無一不是包公判案的故事。
但是,包公在開封府尹的職位上只1年零幾個月,就算他不吃不喝不睡,每天24小時都在審案,也審不出一部200多集的《包青天》。假如開封府真的有那么多冤案等著包公去審,就算包公不累死,在開封生活的老百姓也會被嚇死了。
還是胡適先生說得好:
包龍圖——包拯——也是一個箭垛式的人物。古來有許多精巧的折獄故事,或載在史書,或流傳民間,一般人不知道它們的來歷,這些故事容易堆在一兩個人的身上。在這些偵探式的清官之中,民間的傳說不知怎樣選出了宋朝的包拯來做一個箭垛,把許多折獄的奇案都射在他身上。
如果您覺得胡適的表述不夠淺白,再來聽聽清代的說書先生怎么解釋:
愚下所說的這一部《龍圖公案》,通是胡謅。怎么能一天一天的書館里說書呢?列位自想,包公有多少真事?不過是沒枝兒添枝兒、沒葉兒添葉兒就是了。玉昆三爺說了一輩子的包公案呢,問問他哪一句不是胡謅呢?只要謅出理來,就是好書。
評書大家石玉昆說了一輩子的包公案,最后結(jié)集為長篇俠義小說經(jīng)典之作《三俠五義》,但他所講的,都是編造出來的故事。藝術(shù)作品就是這樣,只要您編的故事夠好看,那就放心大膽去編好了。
拋開文藝作品不談,歷史上的包公究竟審理過哪些案件呢?我從《宋史》《仁宗實錄》《孝肅包公墓志銘》及宋代文人筆記中統(tǒng)計了一下,非常少,明確記載的只有這么幾宗:
宋仁宗景祐四年,包公在安徽天長縣做知縣,有一戶農(nóng)民家里的耕牛不知被誰割去舌頭,向包公報案,包公通過巧妙謀劃,找到了作案人。
宋仁宗皇祐二年,開封平民冷青膽大妄為,冒充皇子,開封府官員不辨真假,將冷青趕出了開封。當時包公擔(dān)任監(jiān)察院長(知諫院),臨時奉旨查辦此案,審明了冷青的真實身份。
宋仁宗嘉祐元年臘月或嘉祐二年的上半年(材料記載不一),包公擔(dān)任開封府尹期間,有人拿著欠條起訴某位高官,說他欠錢不還,包公當堂判決,讓高官償還了欠款。
同樣是他擔(dān)任開封府尹期間,有兩個人在一起喝酒,其中一個人喝醉了,怕藏在袖子里的金子丟失,交給另一個人保存,次日酒醒去要金子,對方竟然矢口否認。這個人非常生氣,去開封府告狀,包公通過巧妙謀劃,幫這個人討回了金子。
仍然是他擔(dān)任開封府尹期間,一個名叫章惇的青年進士沒有廉恥,跟叔叔的小妾通奸,被人發(fā)現(xiàn),怕挨打,跳墻往外逃,一腳踩到墻外一個老太太的頭上,把老太太踩傷了。這個老太太去報案,包公罰了章惇一筆錢。
我把以上案件分別簡稱為“盜割牛舌案”“冒充皇子案”“欠錢不還案”“醉酒失金案”“章惇通奸案”。掰指頭數(shù)一數(shù),總共5宗,其中“倒坐南衙開封府”時審理的案件只有3宗。
另據(jù)明朝嘉靖年間修撰的《池州府志》,包公在安徽池州做官時還審過兩宗案件,一是“辨浮江尸”,二是“辨瘞僧冤”。具體案情如何,志書里沒寫。或許是包公從江面上飄來的一具無名尸體發(fā)現(xiàn)蛛絲馬跡,審明了一宗冤案;或許是某位僧人做好事,義務(wù)掩埋無主尸體,結(jié)果被人當作殺人藏尸的兇手送進大牢,幸虧包公英明神武,替他辨明了冤屈。這兩宗案件在包公墓志銘和宋人筆記中從未記載,卻出現(xiàn)于包公死后500年的志書之中,很可能來自民間傳說,將別人審過的案件附會到了包公頭上。
讀者朋友千萬要注意,雖然到目前為止,可以采信的只有“盜割牛舌案”等5宗案件,但絕對不表明包公只審過5宗案件。他老人家半生為官,審過的案件肯定不止這些,只是信史中記載的太少罷了。
包公判案有絕招
前文說包公受理“盜割牛舌案”,通過巧妙謀劃找到了作案人,他是怎樣巧妙謀劃的呢?
說穿了很簡單。
包公對哭哭啼啼的報案人說:“別傷心了,反正你的牛沒了舌頭,吃不成草料,活不了幾天了。你聽我的話,現(xiàn)在回家去,把那頭牛殺掉。”報案人不得不照辦,回去把牛宰了。第二天一大早,包公剛剛升堂,就有人跑進來向他舉報:“報告大老爺,我家鄰居某某某私宰耕牛,您應(yīng)該派人把他抓起來!”包公一拍驚堂木:“呔!原來某某某的耕牛就是被你割了舌頭!你割掉人家牛舌頭,又舉報人家私宰耕牛,是不是跟人家有宿仇。”這個進來舉報的家伙嚇了一大跳,撲通一聲跪倒在地,乖乖承認了自己的罪行。
現(xiàn)代讀者可能看不懂,我來解釋一下包公的判案邏輯:
一個人偷偷割掉別人家耕牛的舌頭,而沒有偷走整只牛,那一定不是為財,而是為了泄憤。誰會通過割牛舌這種手段來泄憤呢?一定是跟牛主人有仇的人。誰跟牛主人有仇呢?不知道。那么好,設(shè)下一個計謀,讓這個仇人主動現(xiàn)身。
怎樣才能讓這個仇人主動現(xiàn)身呢?只需要讓牛主人殺掉耕牛。眾所周知,古代官府重視農(nóng)耕,禁止民間私宰殺耕牛。如果牛病了、老了、不能耕田了,確實需要宰殺,也得提前向官府申請,得到官府的許可。現(xiàn)在牛主人沒有得到許可,私自宰殺耕牛,犯了禁令,仇人聽到這個消息,一定會到官府舉報,讓官府懲罰牛主人,這樣才能徹底泄憤。
包公的邏輯其實是有漏洞的。
一個人偷割牛舌,未必是為了泄憤,也可能因為嘴饞,想吃爆炒牛舌,所以才傷天害理,割了人家的牛舌頭。一個人到官府舉報鄰居私宰耕牛,未必是為了報仇,也可能是他原則性強,見不得別人違反禁令。也就是說,偷割牛舌的人和報官檢舉的人,未必是同一人。
即使存在這樣的漏洞,但仍不妨礙包公行使他的計謀——反正牛舌頭已經(jīng)沒了,牛早晚是死,宰就宰了吧。假如此計引不出作案人,也沒有任何損失,繼續(xù)想辦法就是了。
前文還提到“醉酒失金案”:兩個人喝酒,醉酒的一方將金子交給另一方保存,另一方矢口否認,拒絕歸還,包公巧設(shè)機關(guān),找到了另一方吞沒金子的證據(jù)。包公到底設(shè)了一個什么樣的機關(guān)呢?
《孝肅包公墓志銘》有記載:
公密遣吏持牒,為匿者自通,取諸其家。家人謂事覺,即付金于吏。俄而,吏持金至,匿金者大驚,乃伏。
包公將原告與被告喊到堂上,然后讓官差拿著公文去被告家里,對被告的老婆說:“你老公吞沒人家的金子,經(jīng)包大人一審,他在大堂上承認了,現(xiàn)在包大人讓我來起贓,你快把那錠金子拿出來吧!”被告的老婆信以為真,將金子交給了官差。包公拿到金子,讓被告跪到近前,再一拍驚堂木:“呔!你這個見利忘義的小人!你不是說沒拿人家的金子嗎?看我手里這塊黃澄澄的東西是什么?就是剛才從你家里找到的!”被告大驚失色,無言可對,只好承認了吞沒黃金的事實。
包公在這宗案件里有沒有邏輯漏洞呢?當然有。宋朝尚未出現(xiàn)精密的指紋鑒定技術(shù),只能用清晰可鑒的手印進行粗略比對,譬如辨別十根手指上共有幾個“簸箕”幾個“斗”,與手印是否一致。被告老婆交出的黃金上面肯定殘留著指紋,可是憑借當時的技術(shù),肯定分不出哪個指紋屬于原告、哪個指紋屬于被告,怎見得被告家里的金子就一定是原告的金子呢?而且從現(xiàn)代法學(xué)角度來講,包公讓官差去被告家起贓,欺騙被告老婆,本身就屬于誘供,通過誘供取得的證據(jù),在審判時是不能采信的。
不過我們不能對包公要求太嚴,畢竟他是古人,古代中國的法律根本沒有誘供之說。古代中國的法官與地方官常常是同一人,既管審案,又管刑偵,要抓捕嫌疑犯,還要處理許多財政事務(wù),有時甚至帶兵,例如省級司法長官“提刑使”就有帶兵權(quán)。職權(quán)如此龐大,事務(wù)如此繁雜,審案只能從快從簡,不可能曠日持久地尋找證據(jù)與核查證據(jù)。再說了,古代沒有攝像頭,沒有通訊記錄,沒有信用記錄,沒有開房記錄,證據(jù)非常難找,許多案件只能通過哄騙、誘供、恐嚇與刑訊,通過這些在我們今天看起來極不正當?shù)膯柊阜绞,讓犯罪嫌疑人自己承認罪行。
千萬不要說古代中國太野蠻,同時期的歐洲還在搞“神判法”那一套呢!被告有沒有罪,法官不知道,讓神來決斷。命令被告把手放到開水里,放到油鍋里,放到狗熊嘴里,或者將被告捆起來往河里扔,或者讓原告與被告決斗。被告毫發(fā)無傷,那就無罪釋放;如果被告?zhèn)麣埢蛘咚赖,說明他有罪。有罪怎么判?還需要接受刑罰嗎?完全用不著了,神已經(jīng)懲罰過了。跟野蠻黑暗的歐洲比起來,中國法官判案的文明程度其實更高一些。
而在古代中國的法官當中,包公問案的文明程度尤其高。從我們看到的案件來看,無論是“盜割牛舌案”“醉酒失金案”,還是“欠錢不還案”“章惇通奸案”,都沒有刑訊逼供的跡象。
既不動刑具,又缺乏證據(jù),還想搞清真相,給出盡量公正的裁決,包公必須煞費苦心。審“盜割牛舌案”,他用計謀讓作案人跳出來;審“醉酒失金案”,他用計謀讓被告家屬交出證據(jù)。他的計謀可用4個字來總結(jié),那就是“引蛇出洞”。
包公并不總是鐵面無私
包公在審案時,并不總是鐵面無私,他也有徇私的時候。就拿“章惇通奸案”來說,章惇跟長輩的小妾通奸,還踩傷別人,包公只是判處罰金,算不算徇私枉法呢?
北宋法典《宋刑統(tǒng)》規(guī)定:“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杖一百。”男女通奸,各判一年半徒刑,各打一百大板。
《宋刑統(tǒng)》又規(guī)定:“奸小功以上親、父祖妾及與和者,謂之內(nèi)亂。”與堂祖父、祖父、堂叔父、堂伯父、父親、外祖父、舅父等長輩的小妾通奸,謂之“內(nèi)亂”。內(nèi)亂、欺君罔上、反叛國家、不孝父母、惡性殺人,都屬于“十惡不赦”之罪,應(yīng)該從重判處,不許減刑,不許赦免,更不許用罰金來代替刑罰。
章惇與人通奸,本應(yīng)判處徒刑1年半,打100大板。而他通奸的對象又是“小功以上親、父祖妾”,屬于十惡不赦,更應(yīng)從重判處,例如判處徒刑兩年,打120大板。包公不但不重判,反而輕判,一不判徒刑,二不打板子,僅僅罰金了事,是不是徇私枉法?坦白講,真的是徇私枉法。
章惇字子厚,宋仁宗嘉祐二年中進士,長得很帥,性情高傲,后來管過民政,管過財政,帶兵平定過湖北叛亂,是一個特別有才干的人。王安石變法,章惇做副手,幫忙出謀劃策,很受王安石的器重。王安石下野后,他接班當宰相,雖說在政治上排除異己,到處樹敵,但在軍事上很有辦法,吞并了吐蕃后裔唃廝啰部,收復(fù)了被西夏占領(lǐng)的一些疆域。
包公擔(dān)任開封府尹的時候,章惇還是毛頭小伙,尚未嶄露頭角。但是包公跟他父親章俞的關(guān)系很好,大家同朝為官,不便讓同僚的兒子受刑,更不想將此丑事張揚得滿城風(fēng)雨。所以,包公包庇了章惇,稀里糊涂結(jié)了案,只讓他拿出一筆錢,賠償那個被踩傷的老太太。
包公包庇章惇一案,出自司馬光的記載。司馬光言簡意賅:“時包公知開封府,不復(fù)深究,贖銅而已。”所謂“不復(fù)深究”,正是徇私枉法的委婉說法。那么包公判案的時候有沒有可能被章惇或者章惇的父親收買呢?應(yīng)該沒有這個可能。按照包公的秉性,他這次徇私,為的絕對不是財,而是同僚的臉面;蛘吒鼫蚀_地說,是為了維護封建禮教的臉面。
用我們現(xiàn)在的眼光看宋朝官員判案,有時會覺得他們腦子有病。
南宋有一個非常無恥的老人,對兒媳耍流氓,兒子到衙門控告,地方官竟將兒子打了100大板,理由是“父可以不慈,子不可以不孝,縱使果有新臺之事,只有為父隱惡,遣逐其妻足矣”。當?shù)目梢圆淮,當兒的不能不孝,即使父親對媳婦耍了流氓,也應(yīng)該隱瞞父親的惡行,將妻子趕走,讓父親沒機會繼續(xù)耍流氓。請問諸位朋友,您聽說過如此混蛋的邏輯嗎?但是這個邏輯卻堂堂正正載于南宋判案精選集《名公書判清明集》,宣揚這個邏輯的法官是南宋名臣胡穎。胡穎跟包公一樣是個清官,學(xué)問很大、威望很高、政績很多,觀念很封建、邏輯很混蛋。
《名公書判清明集》中還有一個案例:某舉人與鄰居家的童養(yǎng)媳通奸,致其懷孕,鄰家告上衙門,卻遭到舉人同胞兄弟的毆打。您猜法官是怎么判的?那個與人通奸的舉人本應(yīng)判處徒刑,但他是舉人,所以免予刑罰,派衙役扭送到府學(xué),讓校長打他20荊條,警告他不要再犯。舉人的弟弟毆打原告,本應(yīng)判處杖刑,但他是替哥哥出頭,“以愛兄之道”,無罪釋放。舉人犯罪就能免除刑罰,為兄長出頭就能隨便打人,北宋法典《宋刑統(tǒng)》沒有這樣寫,南宋法典《慶元條法事類》也沒有這樣寫,堂堂父母官怎么能不尊重法律條文呢?怎能按照自己的混蛋邏輯胡亂判決呢?
事實上,宋朝官員并不認為這樣的判決是徇私枉法,因為他們都是儒家門徒。在儒家門徒特別是理學(xué)門徒的心目中,上下尊卑比社會公正更重要,封建禮教比法律條文更重要。用南宋理學(xué)名臣真德秀的話說:“吾輩聽訟,當以正名分、厚風(fēng)俗為主。”父子之間的名分可以超越法律,家丑不可外揚的禮俗可以掩蓋事實,法官判案不需要遵循法典,遵循《論語》和程朱著作就可以了。
包公包庇章惇之時,肯定不認為自己是在徇私枉法,他依然正氣凜然,依然鐵面無私,因為他維護了另一套正義——儒家的正義。好多學(xué)者都說包公是法家,但是從“章惇通奸案”來看,包公身上散發(fā)出了濃濃的儒家氣味兒。 (未完待續(xù))
(作者:李開周 責(zé)任編輯:笑宇) 【回到頂部】 【返回上頁】 【關(guān)閉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