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的由來
http://www.zfkbjt.com 添加時間:2011-3-15 來源:網絡來源 點擊次數(shù):
消費者權益正式提出是在20世紀60年代。1962年3月15日,美國前總統(tǒng)約翰肯尼迪在美國國會發(fā)表了《關于保護消費者利益的總統(tǒng)特別咨文》,首先提出了消費者的四項權利:即有權獲得商品的安全保障;有權獲得正確的商品資料;有權自由決定對商品的選擇;有權提出消費意見。
由于該咨文對維護消費者權益具有重要意義,國際消費者聯(lián)盟組織于1983年確定每年的3月15日為“國際消費者權益日”,世界各國消費者組織也紛紛以“四項權利”作為基本的工作目標。
國際消費者聯(lián)盟(簡稱IOCU)是獨立、不以盈利為目的、無政治傾向的組織。1960年由美國、英國、澳大利亞、比利時、荷蘭等5國消費者組織發(fā)起成立,總部設在荷蘭海牙,現(xiàn)有成員90多個國家和地區(qū)215個消費者組織。中國消費者協(xié)會在1987年9月被接納為該組織的正式會員。
中國消費者協(xié)會加入國際消費者聯(lián)盟組織后,每年的3月15日“國際消費者權益日”,也都組織全國各地的消費者舉辦大規(guī)模的“國際消費者權益日”宣傳咨詢服務活動。
消費者權益是指消費者在有償獲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以及在以后的一定時期內依法享有的權益。
消費者權益,是一定社會經濟關系下適應經濟運行的客觀需要賦給商品最終使用者享有的權利。
(作者:汗五弟 責任編輯:牛蘇晉) 【回到頂部】 【返回上頁】 【關閉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