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局有關負責人表示,定金與預付款都是先行給付賣方的一定款項,容易混淆,但在性質上是不同的。預付款是一種在合同履行期限沒有到而提前支付的價款,實質上是提前履行合同約定的部分或全部義務;而定金是一種擔保手段,目的在于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本身并不是提前履行合同義務。在合同履行的情況下,定金是收回還是抵為價款,這根據雙方當事人的約定來確定,并非一定是抵作價款。在合同不能履行的情況下,過錯者就應承擔喪失或雙倍返還定金的不利后果。而預付款本身就是價款或價款的一部分;在合同沒有得到履行的情況下,不管是給付款一方當事人違約,還是接受預付的一方當事人違約,預付款都應退回。
另外,依照《擔保法》規(guī)定,定金的數額不得超過合同標額的20%。如果游客交付的費用超過全部旅游費的20%,旅行社收取的這筆款項就不是定金,而是旅游費價款的分期支付,也就是預付款。旅行社在扣除已發(fā)生的費用后,應退還消費者剩余款。